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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6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京卫与薛志强、潘利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京卫,薛志强,潘利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6民初1172号原告:韩京卫。被告:薛志强。被告:潘利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京卫诉被告薛志强、潘利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京卫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京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京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韩京卫负担。审判员  康明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