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6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京卫与薛志强、潘利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京卫,薛志强,潘利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6民初1172号原告:韩京卫。被告:薛志强。被告:潘利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京卫诉被告薛志强、潘利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京卫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京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京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韩京卫负担。审判员 康明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