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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财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王学艺、马汝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学艺,马汝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249号申请人:王学艺,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马汝朋,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王学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马汝朋所有的皖L×××××号朗逸牌小型轿车一辆、皖L×××××号凯美瑞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8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马汝朋所有的皖L×××××号朗逸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两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马汝朋所有的皖L×××××号凯美瑞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两年。二、查封担保人武改改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北苑小区D11#楼0306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期限三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王学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理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