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财保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韩云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云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财保9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孙德全,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被申请人:韩云生,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韩云生与孙德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冀0924财保95号民事裁定,扣押孙德全驾驶的冀J×××××号肇事车辆。孙德全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孙德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J×××××号小型面包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宝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华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