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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财保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韩云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云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财保9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孙德全,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被申请人:韩云生,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韩云生与孙德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冀0924财保95号民事裁定,扣押孙德全驾驶的冀J×××××号肇事车辆。孙德全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孙德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J×××××号小型面包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宝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华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