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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长安与兰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安,兰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安,男。委托代理人付鹏,陕西永嘉信(榆林)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王玉英,陕西永嘉信(榆林)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兰世华,男。本院在执行李长安与兰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02民初92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兰世华应向李长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向李长安偿还借款10万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4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兰世华向申请执行人李长安兑付案件执行款107600元,本案现已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9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马春生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高忠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