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4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秦士斗与邹城市齐飞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士斗,邹城市齐飞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4929号原告:秦士斗,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被告:邹城市齐飞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发显,经理。被告:山东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工业园荣信路。法定代表人:司相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安瑞,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士斗与被告邹城市齐飞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士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秦士斗负担。审 判 员 孙庆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硕书 记 员 屈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