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4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汶川圣爱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松潘分公司与彭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汶川圣爱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松潘分公司,彭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4民初271号原告:汶川圣爱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松潘分公司,住址,松潘县进安镇城北家园。被告:彭勇,男,汉族,1982年11月12日出生,四川马尔康县人,现住四川省松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汶川圣爱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松潘分公司诉被告彭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汶川圣爱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松潘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汶川圣爱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松潘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汶川圣爱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松潘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薛 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爱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