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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财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洛阳众德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洛阳新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众德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洛阳新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辛民,韩素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832号申请人:洛阳众德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启明南路延长线东8号办公楼3楼。法定代表人:郑丽霞。被申请人:洛阳新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尤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韩军。被申请人:辛民,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韩素琴,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洛阳众德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新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辛民、韩素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众德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新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辛民、韩素琴银行存款100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众德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新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辛民、韩素琴银行存款100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雪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玲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