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陕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与杨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杨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896号原告陕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泾渭西路。法定代表人王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自力,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曼,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雄。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970元,由本院退付其485元。审 判 长 吴 凯代理审判员 张 青人民陪审员 郑欣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默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