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河南环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河南环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孙长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再2号原审原告:河南环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斌,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同凯,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郑州市。原审被告:孙长岭,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审原告河南环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孙长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622民初56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裁定确有错误,作出(2017)豫0622民监2号裁定,由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再审查明,原审原告河南环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孙长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原审被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作出(2016)豫0622民初56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审原告河南环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期间,原审原告河南环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豫06民辖终29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审原告河南环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河南环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孙长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淇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作出的(2016)豫0622民初563号民事裁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管辖的规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6)豫0622民初563号民事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尹 凤 艳审判员 王润通审判员李习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祥 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