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6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彭小一与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一,胡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6089号原告:彭小一,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被告:胡斌,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一与被告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小一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小一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小一负担。审判员 彭旻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