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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6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彭小一与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一,胡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6089号原告:彭小一,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被告:胡斌,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一与被告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小一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小一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小一负担。审判员  彭旻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