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81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修义、刘修信与何永红、汪冬梅、何永翠、蒋万兵、何忠、廖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修信,刘修义,何永红,汪冬梅,何永翠,蒋万兵,何忠,廖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81民初1454号原告:刘修信,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刘修义,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寿江,万源市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永红,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寇绍年,万源市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冬梅,女,汉族,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红,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何永翠,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蒋万兵,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何忠,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廖琴,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修义、刘修信诉被告何永红、汪冬梅、何永翠、蒋万兵、何忠、廖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对何永翠、蒋万兵、何忠、廖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修义、刘修信撤回对何永翠、蒋万兵、何忠、廖琴的起诉。审 判 长  苟良荣人民陪审员  黄志兴人民陪审员  赵家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任媛媛书 记 员  宋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