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1民初20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黄连福与黄少苏、陈培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连福,黄少苏,陈培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0786号之一原告:黄连福,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初帆,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远群,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黄少苏,女,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陈培华,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军,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锦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连福诉被告黄少苏、陈培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连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保全费220元,房屋鉴定服务费25000元,共计26120元(原告黄连福已预交),由原告黄连福负担。审 判 长  梁丹妮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人民陪审员  梁素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