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建林与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林,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1754号原告:张建林,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代理人:苟杨,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会岩,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4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系该公司法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张建林与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原告张建林因不服旺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旺劳人仲案(2017)3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17)川0821民初1549号,后原告张建林于2017年9月13日撤回起诉。2017年9月25日,原告张建林再次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林不服旺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旺劳人仲案(2017)31号仲裁裁决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后又撤回起诉,即该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现张建林再次起诉,已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建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旭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