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4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崔建国与陈金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国,陈金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980号原告:崔建国,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被告:陈金博,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原告崔建国与被告陈金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崔建国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建国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国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童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