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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4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崔建国与陈金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国,陈金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980号原告:崔建国,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被告:陈金博,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原告崔建国与被告陈金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崔建国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建国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国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童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