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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7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XX与赵建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赵建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1689号原告XX,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委托代理人樊子怡,云南鹏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建兴,男,1979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泸西县。原告XX诉被告赵建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牟丽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以被告赵建兴已支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XX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牟丽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