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7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XX与赵建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赵建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1689号原告XX,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委托代理人樊子怡,云南鹏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建兴,男,1979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泸西县。原告XX诉被告赵建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牟丽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以被告赵建兴已支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XX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牟丽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