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3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学文、刘立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文,刘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3371号之一执行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学文,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刘立清,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学文、刘立清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中,关于被执行人王学文罚金已经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刘立清罚金已经执行了一部分。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立清目前正在监狱服刑,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关于被执行人刘立清罚金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本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凤鸣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姚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