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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夏德才与彭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德才,彭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141号申请执行人:夏德才,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彭建国,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4)永法民初字第05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建国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夏德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彭建国支付借款3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公告费52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建国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借款3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公告费520元未能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王伟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