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金侠与吉林省华光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侠,吉林省华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903号申请执行人:刘金侠。被执行人:吉林省华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3146号办公楼508室。法定代表人:张海龙,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刘金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04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华光工贸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4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审 判 员 苗 君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清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