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4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天记与柘城县皇集乡张集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记,柘城县皇集乡张集村委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4073号原告:张天记,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被告:柘城县皇集乡张集村委会,住所地柘城县皇集乡张集村。负责人:皇超德,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平,柘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记与被告柘城县皇集乡张集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天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天记负担。审判长 王洪林审判员 李 艳审判员 刘遗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梦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