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赣0728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谢林华申请徐炳红合伙纠纷谢林华申请许炳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赣07**执426号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谢林华申请徐炳红合伙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8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2.021万元,承担执行费203.1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021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化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雨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