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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改香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改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1民初949号原告:李改香。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亮(系原告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蓓,文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住址离石区龙凤南大街正发大厦八层。负责人:曹鸿,总经理。原告李改香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李改香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改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改香负担。审判员  张丽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春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