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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丁传涛等与董利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传涛,刘国忠,董利平,杨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1909号原告:丁传涛,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刘国忠,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董利平,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杨强,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传涛、刘国忠诉被告董利平、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传涛、刘国忠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传涛、刘国忠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传涛、刘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丁传涛、刘国忠负担。审判员 朱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卡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