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恢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罗桂梅、舒艳阳与唐赫隆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桂梅,舒艳阳,唐赫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恢662号申请执行人:罗桂梅,女,汉族,1962年8月21日出生,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舒艳阳,男,汉族,1983年6月11日出生,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唐赫隆,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桂梅、舒艳阳与被执行人唐赫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宁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阳海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