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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1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陆绍贤与李文蔚、XX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绍贤,李文蔚,XX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民初1238号原告:陆绍贤,男,199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强,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廷峰,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文蔚,男,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现住灵山县。被告:XX达,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原告陆绍贤与被告李文蔚、XX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陆绍贤于2017年10月25日以与被告李文蔚、XX达已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绍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绍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绍贤负担。审 判 长  闭献健人民陪审员  周志丽人民陪审员  纪庆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凡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