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盛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120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某某,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暂住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1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8日6时42分许,被告人盛某某驾驶皖ARXX**小型普通客车沿奉贤区金汇镇新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建路泰青公路口向北左转弯时,与沿泰青公路由东向西直行的被害人汪志梅发生事故,致汪志梅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盛某某主动报警等候在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汪某某的证言及现场视频、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警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警部门涉案车辆交接、领取凭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鉴中心(2016)病交鉴字第360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公开证据记录及事故现场照片、现场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鉴中心(2016)交鉴字第1199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协议书、谅解书、奉贤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盛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盛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又能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盛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菊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