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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5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顺津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中顺津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屈扬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5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中顺津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世纪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黄志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渤涵,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87号2号楼2-102。法定代表人:李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轶,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屈扬,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住天津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全,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中顺津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屈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1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15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津市中顺津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3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姚增途代理审判员  滕光鑫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