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6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卢瑞仁与福建泉鑫建工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瑞仁,福建泉鑫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6952号原告:卢瑞仁,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珉,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娟,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泉鑫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金盛路东村3号楼B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79612122R。法定代表人:王振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风,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遂益,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卢瑞仁与被告福建泉鑫建工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2017年9月5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5民辖16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本院审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瑞仁撤诉。案件受理费18165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计90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海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苗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