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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4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秦某甲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秦某甲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4192号原告:秦某某,女,2009年02月20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法定代理人:舒某某(秦某某之母),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永生,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甲(秦某某之父),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秦某甲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姝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