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4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秦某甲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秦某甲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4192号原告:秦某某,女,2009年02月20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法定代理人:舒某某(秦某某之母),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永生,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甲(秦某某之父),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秦某甲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姝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