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8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茂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茂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秀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8497号原告:重庆市茂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91211092W。法定代表人:龙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彬,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澈,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珍,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市茂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茂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茂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茂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茂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