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初1664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被告:罗某,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计706.5元,由刘��承担。审判员 向昱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