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4
案件名称
梁道陆、黄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道陆,黄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执17号申请执行人梁道陆,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都安县。被执行人黄辉,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桂林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梁道陆与黄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留下二个未成年孩子由其兄弟代抚养,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2执1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铁军审判员 蓝国黎审判员 谭学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继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