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2执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伟连与王文政、魏国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连,王文政,魏国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1295号申请执行人王伟连,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王文政(曾用名王文正),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魏国宪,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2016)豫0402民初432号民��调解书于2016年3月11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文政、魏国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文政、魏国宪的存款或收入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文政、魏国宪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翼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