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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荆建勤与宋云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建勤,宋云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3民初1879号原告荆建勤,男,生于1959年4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小平、徐展(实习),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宋云丁,男,生于1965年11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告荆建勤与被告宋云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建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云丁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29日,被告宋云丁做木材生意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日原告将现金10000元交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为三分。截止2015年9月29日,被告分三次向原告清偿利息共计15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3600元(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5年9月29日暂算至2017年3月29日,之后利息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宋云丁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开庭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宋云丁因收购木材需要于2015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日,被告宋云丁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荆建勤现金(10000元)壹万元整,期限1年,月息3分。”,被告宋云丁在借款人处签署了名字。后被告分三次支付原告借款截止2015年9月29日前的利息15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未予归还,遂诉至法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清息记录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被告宋云丁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宋云丁向原告荆建勤借款10000元,该事实由被告宋云丁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在卷佐证,应予认定,原、被告双方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宋云丁支付了借款即履行了其义务,被告宋云丁应当依照约定时间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宋云丁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本金,现原告要求被告宋云丁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请求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其借款本金10000元从2015年9月29日暂算至2017年3月29日的利息3600元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为月息3分,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计算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该规定,应予支持,经计算被告所借原告本金10000元从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为3600元,故原告的该项利息请求应予支持。2017年3月29日之后的利息,应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该利息亦应由被告宋云丁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云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荆建勤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3600元,共计13600元,并向原告荆建勤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从2017年3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宋云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