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6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6229号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三新村2小区7栋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0917686X(1-1)。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杰,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蒋某,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