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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财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朱颜军与王振飞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颜军,王振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财保172号申请人:朱颜军,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满族,住址:开原市。被申请人:王振飞,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申请人朱颜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振飞驾驶的辽MN0x**号解放牌重型货车予以扣押。XX义自愿以坐落于开原市城郊乡八里村铁开城郊村房字第x**号自有平房提供担保。保全金额为3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振飞驾驶的辽MN0x**号解放牌重型货车予以扣押。期限为2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彦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