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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启国与韦胡南、罗朝信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国,韦胡南,罗朝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2925号原告:张启国,男,196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韦胡南,男,1997年7月17日生,布依族,学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罗朝信,男,1954年7月23日生,布依族,原纳黑村支书,住贵州省安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国与被告韦胡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启国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启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启国承担。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桂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