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秀芳、梁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芳,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0执876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芳,女,1976年2月8日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执行人梁伟,男,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芳与被执行人梁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110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梁伟归还申请人王秀芳车牌号为冀A×××××奥迪车辆,给付车辆租金;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7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梁伟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110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王占奎执行员 王会勇执行员 张集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