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世洁与被告朱广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洁,朱广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4民初1931号原告:李世洁,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朱广然,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杜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原告李世洁与被告朱广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广然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世洁诉称,被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约定在2016年7月15日前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并自2016年7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直至还清为止,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朱广然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原告李世洁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并在庭审中出示:出示借据一张,欲证明被告朱广然于2016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约定在2016年7月15日前还清的事实。由于被告朱广然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其对该证据的默认。在举证期间内,被告朱广然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依据上述证据及法庭调查,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被告朱广然于2016年4月28日向原告李世洁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约定在2016年7月15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朱广然没有给付原告所借款项。本院认为,被告朱广然向原告李世洁借款,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即被告朱广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因此,本院对原告李世洁的要求被告朱广然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借贷时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本院对原告李世洁要求被告朱广然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广然给付原告李世洁借款30000.00元;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被告朱广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凤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