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商南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商南县源泉酒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南县源泉酒精有限公司,商南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执异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商南县源泉酒精有限公司,商南县城关镇任家沟村石门组。法定代表人胡家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思斌,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商南县源泉酒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商南县源泉酒精有限公司以本院(2017)陕10执40号执行裁定书,将案外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变更为本案申请人为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书面意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商南县源泉酒精有限公司称,商南县国土资源局购买中信资产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的债权转手加价向异议人追要,违背行政机关职责;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取得执行债权程序违法、是无效的,本案债权转让应先申请中止执行,虽然是通过西安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但没有公开招标,严重违反债权转让程序规定。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未禁止政府部门作为竞买人参与债权的竞买,相反为防止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赋予相关地方政府或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可以对不良资产行使优先购买权;信达公司处置债权整个流程,都是遵从公开、合法的方式通过西部产权交易中心这一公开平台进行的,已告知了潜在的买受人,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交易完成后,信达公司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报刊发布了债权转让公告,履行了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对异议人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依据债权受让人申请,依法裁定将债权受让人变更为本案执行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审理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商南县源泉酒精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称其正与商南县人民政府协商债权转让事宜,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申请自愿合法,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6)陕10执4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此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通过西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转让对商南县源泉酒精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商南县国土资源局竞买获得该债权,2017年7月14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1日、8月2日在《陕西日报》两次将债权转让予以公告。2017年9月13日本院依据申请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立案执行,本院作出(2017)陕10执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第三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通过西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转让对商南县源泉酒精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商南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参与不良债权竞买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主体适格,债权转让达成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通过《陕西日报》两次公告了债权转让结果,对被执行人发生法律效力,故商南县源泉酒精有限公司异议称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无权竞买、程序违法等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商南县源泉酒精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天峰审判员 鱼晓军审判员 刘庆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凤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