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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从美、魏再新、魏云鸿、王美聪与陈德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从美,魏再新,魏云鸿,王美聪,陈德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杨从美,女,1960年5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申请执行人:魏再新,男,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魏云鸿,女,199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美聪,女,193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陈德押,男,197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在执行杨从美、魏再新、魏云鸿、王美聪与陈德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子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