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5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中与曹希仁桃瑞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曹希仁,桃瑞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5123号申请人:陈中,男,汉族,1968年2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玲,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曹希仁,男,汉族,1956年6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申请人:桃瑞兰,女,汉族,1956年5月2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中与被申请人曹希仁、桃瑞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中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曹希仁、桃瑞兰在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行帐户中的24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陈根同意以其名下东风日产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担保人黄武亮及其妻子李春容同意以其名下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曹希仁、桃瑞兰在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行银行帐户的24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陈根名下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二年);三、查封黄武亮名下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纹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