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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5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张亚利与苏龙守、姚景平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利,苏龙守,姚景平,李道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5686号申请人:张亚利,女,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芳,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张根虎,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初中文化,农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申请人:苏龙守,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福建省南安市人,文化程度及职业不详,现住福建省南安市。被申请人:姚景平,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文化程度及职业不详,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申请人:李道海,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籍贯、文化程度及职业均不详,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亚利与被申请人苏龙守、姚景平、李道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张亚利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道海所有的的位××县住宅房的产权产籍,并由担保人张根虎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区住宅房(价值约5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亚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张根虎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区住宅房(面积126.2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兴庆区字第XX**号)的产权户籍,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李道海所有的的位××县住宅房(面积123.2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第XXXX号)的产权产籍,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保全费1020元,暂由被申请人苏龙守、姚景平、李道海共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周新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金路书记员孔祥慧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