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中权与于鹏、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权,于鹏,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811号申请执行人张中权,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于鹏,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执行张中权申请执行于鹏、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