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1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班作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班作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民初1806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栋***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刚,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班作耀,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班作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国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士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