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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8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王孟奇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孟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805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孟奇,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上诉人王孟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1民初66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孟奇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该解释是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并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的,因此是目前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应依照的法律效力等级最高的法规。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已致函原审法院,湖南杰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湘润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文胜、马莉与该局办理的李泓达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无关(原为长沙融城民间借贷服务有限公司)。综上,上诉人认为,李文胜、马莉在长沙公安、衡阳公安办理刑事案件中都没有涉嫌刑事犯罪,出借人起诉请求其承担民间责任,应予受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虽然借款人湖南杰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之一湖南湘润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上诉人王孟奇起诉的是其他担保人李文胜、马莉,而现有起诉材料显示该两被告未涉嫌犯罪,故王孟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立案。综上所述,王孟奇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1民初6656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左 武审判员  张 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