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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6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志祥与于辉、李春波、周艳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祥,于辉,李春波,周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6执19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祥,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于辉,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李春波,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周艳君,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祥与被执行人于辉、李春波、周艳君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王志祥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范明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商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忠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寿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