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6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志祥与于辉、李春波、周艳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祥,于辉,李春波,周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6执19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祥,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于辉,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李春波,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周艳君,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祥与被执行人于辉、李春波、周艳君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王志祥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范明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商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忠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寿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