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4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青田县侨乡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吴杰、林小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田县侨乡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陈吴杰,林小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872号申请人:青田县侨乡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少年宫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313683770E。法定代表人:金晓滨,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足飞,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佳林,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陈吴杰,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现住浙江省青田县,被申请人:林小勇,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现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田县侨乡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杰锋、林小勇、陈吴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1、查封被申请人陈吴杰及案外人黄巧妙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油竹街道芝竹小区20幢3-501室的房屋及贮藏室(权证号00××81)中属于被申请人陈吴杰的份额;2、查封被申请人林小勇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的小型汽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并向本院缴纳了保全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吴杰及案外人黄巧妙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油竹街道芝竹小区20幢3-501室的房屋及贮藏室(权证号00××81)中属于被申请人陈吴杰的份额,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林小勇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的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芳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