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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10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董纪江与王洪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纪江,王洪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民初10770号原告:董纪江,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王洪领,男,1972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董纪江与被告王洪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纪江,被告王洪领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纪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坐落在茨洲“东邻王洪林、西邻董继生、前邻道、后邻夏金立的五间正房、西耳房一间及院落”属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07年2月13日经村委会同意,原、被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原告以9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的房屋“东邻王洪林、西邻董继生、前邻道、后邻夏金立的五间正房、西耳房一间及院落。”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一直居住至今。原告曾经因案外人李福明无理阻拦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碍,经武清区人民法院(2007)武民一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胜诉,同时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经该判决确认合法有效。现因政府统一测量进行确权登记,被告却以房屋不卖了为由拒绝测量、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2007年2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07)武民一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茨州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告王洪领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房屋是非法买卖,给的房钱不完全是房款,大概2万元的赌账,其余的房款都给了,对房屋买卖协议其他的没有意见。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经查明,2007年2月13日原、被告及张立华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07)武民一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现该房屋由原告占有使用。被告主张该房屋是非法买卖,给的房钱不完全是房款,大概2万元的赌账,但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被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依法确认坐落在茨洲“东邻王洪林、西邻董继生、前邻道、后邻夏金立的五间正房、西耳房一间及院落”属原告所有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坐落在武清区豆张庄镇茨洲“东邻王洪林、西邻董继生、前邻道、后邻夏金立的五间正房、西耳房一间及院落”属原告董纪江所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王洪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瑞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娜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