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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博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拜泉县老五运输车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博美科技有限公司,拜泉县老五运输车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3执3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博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鹤州恒丰工业城C6栋10楼。被执行人拜泉县老五运输车队,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202国道路西。法定代表人王志,该车队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劳动路52号。法定代表人孙晓东,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博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拜泉县老五运输车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侵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4)依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拜泉县老五运输车队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洪杰审判员  李廷林审判员  甄士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亚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