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樊小松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依禾,樊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刑初710号自诉人石依禾,女,汉族,生于1993年10月9日,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人樊小松,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自诉人石依禾以被告人樊小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樊小松已履行完毕(2017)豫1325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石依禾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丁双 来自: